10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受贿一案。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殷美根利用担任原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常委、副市长,九江市市长,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副省长兼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殷美根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殷美根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殷美根进行了最后陈述, 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3月29日消息,殷美根被查;2023年10月7日消息,殷美根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殷美根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性原则,毫无纪法意识,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道德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与不法商人结成利益共同体,伙同亲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殷美根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殷美根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殷美根出生于1963年。历任: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处处长、技术进步与装备处处长,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九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等职。
2013年9月,殷美根任九江市委书记;2015年11月任江西省副省长;2016年11月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兼任南昌市委书记、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后卸任副省长职务;2020年3月任江西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后再次兼任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
2021年11月,江西省委领导班子换届,殷美根不再任江西省委常委,只任江西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2022年6月不再兼任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
2023年1月,殷美根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个多月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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